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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录入者: | 录入时间:2014年10月07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市司法局诚信执业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9日

 

市司法局诚信执业制度

 

一、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治济源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树立法律服务队伍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氛围,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信,敬业勤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法律服务机构应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教育,各法律服务协会和主管科室每年应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不少于2次的集中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一步完善执业规范,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预防不诚信行为发生。

五、实行公示制。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人员、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清正廉洁,洁身自好,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向当事人索要礼品、报销交通费等不正当行为 。

七、要依法依规办证、代理案件,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不得有夸大、虚假、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冒用律师名义进行法律服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九、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时应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并向委托人开具正式发票。不得私自收费,案外收费,不得串通提高或压低收费。

十、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十一、不得在服务、执业和收费上以比较方式贬低同行;不得故意诋毁、诽谤同行的声誉。

十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十三、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建立执业过错赔偿制度。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十四、要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对投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问题,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记录在案,作为考核评价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内容,对受到处罚的,要进行通报。

十五、司法行政机关对有损于法律服务队伍整体形象和行业声誉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要通过检查、监督和对违规、违纪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规范化,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司法局诚信档案制度

 

一、为真实客观地反映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诚信档案要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司法鉴定所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一所(处、中心)一档、一人一档。

四、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档案作为备查内容,电子档案作为对外公示的内容。

五、记录内容

除了填写基本信息外,要着重记录以下内容:

(一)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的,记入良好行为:

1、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组织表彰的;

2、学术成果获奖的;

3、参加公益活动受到奖励的;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他良好行为的。

(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

1、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定期检查记录的;

2、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执业造成赔偿或责任保险事故记录的;

5、有投诉、信访记录(经调查,据实填写)的;

六、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基本信息由本单位填写,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由协会和主管科室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由所在单位填写,由协会和主管科室进行审核。

七、诚信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每年的3月份,各主管科室将上年度诚信档案纸质版和电子报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各法律服务机构和主管科室要加强日常信息更新,特别对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录入电子档案上网公示。

八、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良行为被记入档案的,主管科室或行业协会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被记录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记录机关申诉,记录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经主管科室研究,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法律服务机构和主管科室故意隐瞒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信息错误,导致诚信档案不完整或有重大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追究责任,进行党政纪处分。

 

 

 

市司法局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根据《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好基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信息采集坚持准确、真实、完整与尊重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相结合原则。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

二、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对象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公证处及其执业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承办案件人员、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各司法鉴定所及其执业人员。

三、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一)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业务范围、执业人员数量等;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执业机构和执业证号等。

四、信用信息采集由法律服务机构负责采集,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确保采集信息无遗漏、无错误。

五、信用信息采集采取平常和年度相结合方式进行。在机构、人员变动或有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要及时进行更新;每年12月底,要将信息采集表格报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信息采集的格式和标准统一规范。

七、法律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因采集信息出现重大失误,篡改毁损信用信息,个人和机构隐私和商业秘密泄漏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司法局信用红黑榜制度

 

一、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红黑榜是指将诚信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列入红榜,将失信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列入黑榜,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红黑榜内容

(一)红榜内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法律服务,遵守职业操守,诚信执业,服务优质,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表彰奖励。

(二)黑榜内容:不遵守执业规范,有夸大、虚假、误导或欺骗的行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受到处分和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列入黑名单。

四、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由法律服务机构、协会、主管科室认真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性、公平性;经过审核的红黑名单,由分管领导进行把关签字;最后,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整体性评估,最终确定红黑名单。

五、对经过审查的红黑名单,要通过司法行政网、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

六、对列入红榜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七、对列入黑榜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列为年度政风行风考核不合格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黄牌警告;性质严重的,进行停业整顿,派专人驻所进行指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主管科室汇报整顿情况。

八、对列入黑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离岗职业道德培训,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并把个人失信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对其贷款、办理信用卡、社保、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约束和限制,让失信违法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市司法局“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制度

 

一、为保证法律法规执行的公正性、权威性,全面深化执法司法公开,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推行权力清单,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摸清家底,为执法打好基础。

三、加强执法教育,每年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增强综合素质,提高依法执法、办案的水平。

四、坚持执法公开、办案公开。公开执法依据、权限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办证程序、办案程序;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五、加强对案件质量检查,法制部门对所办的终结案件的程序、主体、案卷装订等是否达到标准及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全方位监督、考核。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执法。

六、加强行政执法廉政监督,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对办案单位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时,有无不廉洁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群众公开评议制度。对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卷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代表,由群众代表进行公开评议,形成公议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八、加强跟踪回访。在查处违法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必须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登门回访,主要是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纠正,了解案件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把阳光办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