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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录入者: | 录入时间:2014年10月07日


 

局属各单位,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为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工作,经研究,现将《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红黑榜”发布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57号)和《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主动公开质量安全监管类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产品质量“红黑榜”(以下简称红黑榜),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企业履行产品质量法律义务、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兑现产品质量承诺等质量信用状况的信息,分红榜和黑榜两类。

  第四条  红黑榜发布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按照“谁履职、谁负责”原则,红黑榜信息由市局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审核、发布和管理。

  第六条  列入红黑榜的信息来源: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类信息;

  (二)产品质量相关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类信息;

  (四)产品质量行政许可类信息;

  (五)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类信息;

  (六)其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类信息。

  第七条  除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近三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择优列入红榜名单:

  (一)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均合格;

  (二)未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事故;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

  (五)未发生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近三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黑榜名单:

  (一)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次及以上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二)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或一年内受到两次处罚的;

  (三)依法被吊销行政许可证书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投诉事件;

(六)无故不参加质量约谈或不履行约谈义务、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红黑榜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具体内容分别由市局相关部门负责提出。

  第十条  红黑榜的发布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过“济源信用网”向社会发布;

  (四)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及行政许可审查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等单位;

  (五)通报济源市政府或市级相关行业(金融)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市局相关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1)提出列入红黑榜的企业名单、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建议名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拟发布名单。

  第十三条  正式发布名单应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可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红黑榜名单应以市局名义发布。

  第十五条  被公布对象认为红黑榜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局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书面申请。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确认红黑榜信息有误的,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纠正,并告知被公布对象。

  第十六条  已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生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从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荣誉。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的频次,纳入相关的专项监督抽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之中,并实施加严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局门户网站发布的红黑榜名单,信息最长保留期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

  第十九条  执行红黑榜发布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红黑榜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年   季度产品质量“红黑榜”建议名单

提出部门:             提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榜单类别

发布内容

建议发布形式

 

 

□红榜  □黑榜

 

 

 

 

□红榜  □黑榜

 

 

 

 

□红榜  □黑榜

 

 

 

 

□红榜  □黑榜

 

 

填报人:             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