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
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济源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济源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方法
(一)“红黑榜”评价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为市控以上重点企业。市控以上重点企业主要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市工业、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80%以上。
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名单以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二)“红黑榜”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由污染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三大类共18项指标构成。具体评价指标及标准见表1。
污染排放指标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关键指标,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环境绩效的基础,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厂界噪声和环境辐射五个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针对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要素,分别从浓度达标排放、屡次不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三个方面来分析和评价。
社会影响类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企业环境绩效,包括行政处罚、环境违法、公众的投诉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情况。
环境管理行为类指标主要从企业环境管理角度来评判企业的环境绩效,包括落实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认证)情况。其中环境管理基本要求包括6 个方面:按期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程序和实行“三同时”;落实企业环保人员、环保机构及环保管理制度情况。
表1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及分类评价标准
指 标
评 价 标 准
污染排放指标
1.达标排放
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指标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处理率达到100%
2.屡次不达标*
三次或三次以上
3.总量控制
(1)凡持有排污许可证者,按许可量要求排放(2)未实行许可证者,应小于环评要求的总量要求并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0%
固体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大于等于80%
社会影响类指标
5.行政处罚*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两张或两张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履行处罚决定。
6.重要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1)以规避环境监管为目的的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长期闲置或污染防治能力严重不足(小于90%),时间1个月以上;(3)产生污染物,但无经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企业;(4)某一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得到改正;(5)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6)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
7.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 、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较大环境事件(以下情况之一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重大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发生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 群众多次投诉 *
有过三次以上群众有效投诉,并造成一定环境影响和危害
9.群众投诉
有一次群众有效投诉
环境管理行为类指标
10.按期缴纳排污费
一年中有70% 以上月份(季度)的排污费在规定的20 天之内交纳,其余月份(季度)的排污费在两个月内交纳
11.按期进行排污申报
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1)对已下达整治任务企业的排污口应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以通过验收为准 (2)对于未下达排污口整治的企业暂按规范化处理)
13.实行“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规定程序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验收合格
14.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1)有专管和兼管的环保机构(2)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3)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环保宣传培训制度等
15.环境统计
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16.清洁生产
按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17.ISO14001 认证
通过ISO14001 认证
18.重点企业应急预案
有完善的环境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制度,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
标注*的指标为否决项
(三)“红黑榜”评价标准
环境信用行为等级划分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分为“红榜”和“黑榜”。
屡次排放不达标、行政处罚、重要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群众多次投诉五项指标为否决项,只要有一项发生的企业一律进“黑榜”;满足18项指标要求的进“红榜”。
(四)“红黑榜”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为: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各科室(二级机构)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二、“红黑榜”评价结果的发布
按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每月发布一次;2015年1月份起,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当月的26日-30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将定期召开全市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诚信“红黑榜”。
市环保局将在官方网站(hbj.jiyuan.gov.cn)和新浪微博“济源环保”发布“红黑榜”。
三、奖惩机制
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四)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五)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六)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