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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录入者: | 录入时间:2015年08月06日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做好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的通知》(济打假办【2014】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公开主体) 农业局法制科负责、局办公室协助我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原则)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内容) 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相关信息,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禁止条款)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第八条(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农业局网站(济源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公告栏、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公开时间)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开。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十条(权利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