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信办〔2015〕3号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形成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根据6月10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会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会议纪要 2015年6月25日附件 关于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6月10日,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贾宏宇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张中联召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就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进行研究,达成纪要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重大失信行为事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企业受到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吊销行政许可、执照的、逃避承担法定责任义务或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如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有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失信行为认定为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在其担任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期间,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或行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二、惩戒措施 (一)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监管办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市工信委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助保贷”业务开展等方面予以限制,市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予以必要限制。 (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市财政局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发改、财政、科技、农牧等有关部门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对其予以必要限制。 (四)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五)限制招投标活动。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方面予以限制,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予以限制。 (六)金融监管领域进行限制。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禁止其作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类企业发起人和担任高管职务。 (七)限制信用评价等级提升。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各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评级等级提升方面进行必要限制,税务部门对其税务等级评定方面予以限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限制性措施。 (八)通过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提出实施联合惩戒申请的部门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365bet开户赌场进行公开,并列入按季度发布的红黑榜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开。 (九)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十)其他。对需实施联合惩戒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三、联合惩戒的操作程序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已核实的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及依据书面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各相关部门,并通过365bet开户赌场进行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联合惩戒转办信息2日内,启动本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并将本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向市信用办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贷领域失信当事人信息及依据可以直接报市信用办申请实施联合惩戒,也可经人行济源中心支行转报市信用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实施联合惩戒行业制度的,按照行业制度办理。 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保存时间另有规定的,参照行业规定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经认定属实的,提出联合惩戒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加强配合,认真落实,制定本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实施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协商决定,或由市信用办组进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政策解释,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起到“一步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作用。 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与会人员: 市政府: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文明办: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