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信办〔2015〕6号
为加强对重大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构建公平、公开、诚信的市场环境,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三十八部门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济信办[2015]3号)文件要求,根据济源市国家税务局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信息,现就对济源市弘润物资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企业信息
(一)济源市弘润物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10881770888122
组织机构代码:770888122
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李胜利,男,身份证 410881******3030X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片区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见附件)。
(二)济源市鑫豫物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10881567280197
组织机构代码:567280197
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剧团家属院1单元3楼南室
主要违法事实:(见附件)
二、联合惩戒相关要求
(一)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三十八部门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济信办[2015]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对上述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二)加强信息沟通。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对上述企业做出联合惩戒的情况要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信息,市信用办将联合惩戒信息向国税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
附件:国税局2015年第三季度公布案件
201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