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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企业失信惩戒若干措施

录入者: | 录入时间:2014年10月08日


  市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企业诚信建设奖惩若干措施,请参照执行。

  一、企业失信行为分类

  1、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2、企业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包括受到警告处罚、未参加或未通过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专项检查或定期检验、审核的、未及时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备案、公示、变更、注销、撤销等、未按有关机关和组织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未承担法定责任义务或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的,程度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轻微失信的情况。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受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一定数额处罚的、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逃避法定责任义务或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如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在申请行政审批(备案)、申报财政资金等事项以及公证、法律服务和荣誉评比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较重失信的情况。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受到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数额较大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吊销行政许可、执照的、逃避承担法定责任义务或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如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银行贷款和其他合同款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有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的失信行为认定为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在其担任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期间,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或行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列为严重失信的情况。

  二、规范界定企业失信行为

  1、制定企业失信界定制度。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按照部门法律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定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序、标准、措施等制度化文件,保证企业失信行为界定规范化、常态化和公正公开进行。

  2、记录企业失信行为。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要对已认定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电子化存储。

  3、及时传递企业失信信息。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对部门认定的企业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要及时报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各部门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综合认定情况报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三、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1、建立部门红黑名单制度。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社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2、及时发布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存在有被媒体曝光的已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失信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审核认定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以及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在黑名单上予以发布。

  3、实行企业黑名单公开发布制度。在遵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依法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建立本部门的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做好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确定、披露、更新和异议处理。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制定数据库管理维护的规章制度,确保失信企业黑名单准确、有效、及时更新,向社会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

  四、实行企业失信联合惩戒

  1、对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信用提醒是指将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知企业,责令其纠正和规范相关失信行为。诚信约谈是指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责令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矫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2、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进行适当范围的公示、减少享受政府性资金扶持的机会、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3、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严格的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政府性资金等工作中采用以下措施实施惩戒:

  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涉及相关资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暂停政府性资金支持;

  向金融机构通报失信企业黑名单及相关资料;

  限制或者取消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禁止参与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五、保障企业信用信息权利

  1、企业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各社会诚信建设成员单位在披露企业失信信息的同时对失信企业的相关权利给予提示。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失信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应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将核查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异议申请人。 经核查后确定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经核查后确定企业不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应予删除。

  2、失信企业可实施信用修复。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企业针对其失信行为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切实履行义务,做出实质性改正,影响得到消除,并经原报送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调查验收;自企业获准进行信用修复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自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到调查验收期间,企业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3、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应按程序进行。原则上失信企业向原报送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并给与书面回复;企业在收到同意回复后实施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调查验收,向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出具信用修复情况说明;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说明报社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批准予以信用修复。

  4、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根据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重新确定对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企业原来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应根据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重新确定是否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社会诚信建设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上级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信惩戒措施,分行业的失信惩戒文件应及时报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