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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诚信嘉许制度的通知

录入者: | 录入时间:2014年11月03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环境,加强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嘉许和褒奖工作,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源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要求,制定如下诚信嘉许制度。 

  一、建立部门诚信嘉许制度 

  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特点,出台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实施嘉许的政策措施,明确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认定程序、依据,制定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嘉许的范围、标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公共服务、贷款、品牌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扶持和激励。 

  二、实施联合诚信嘉许制度 

  (一)诚信企业联合嘉许措施 

  1.各部门应设立诚信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主动为诚信企业提供服务。 

  2.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领域对参与竞标的诚信企业适当加分 

  3.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支持。 

  4.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诚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5.优惠政策和扶持性资金补助领域,享受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及安排各项资金扶持时,应对诚信企业予以加分或优先支持 

  6.金融领域。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诚信企业优先成为发起人 

  7.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企业采取的其它嘉许措施 

  (二)诚信个人联合嘉许措施 

  1.各部门应设立诚信个人办理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为诚信个人提供服务。 

  2.各单位对诚信个人在职务晋升、评级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对需要上级组织部门提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组织部门推荐。 

  3.对政府扶持贷款等领域,对诚信个人优先信贷支持;信贷或扶持资金有额度管理的,优先予以额度上限支持。 

  4.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诚信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5.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对于设有下限的规费,同等条件下,诚信个人优先按照规费下限办理 

  6.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个人采取的其它嘉许措施 

  三、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认定 

  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业务管理情况,向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提出需要联合嘉许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已有部门或行业嘉许制度的,应当先行落实行业嘉许政策;向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的名单,应从行业嘉许名单中筛选。 

  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名单,应在市级媒体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一周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 

  经市政府确定的诚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由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发文确认,并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各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落实具体嘉许措施。 

  市级诚信企业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四、做好诚信嘉许制度的落实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把落实诚信嘉许制度作为倡导社会诚信,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负责诚信建设的分管领导是诚信嘉许制度落实的分管负责人,要确定专人负责诚信企业和个人嘉许制度的具体落实。要制定本单位、部门落实诚信嘉许制度的具体措施,并报市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 

  (二)公开公正。诚信企业和个人的筛选认定、嘉许制度的落实实行全过程公开;各部门提出诚信企业和个人的名单要依据充分,信息准确,事迹突出,有较强的社会效应和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落实责任实行诚信企业嘉许制度落实督查制度,对应采取嘉许制度的企业和个人没有落实嘉许措施的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各单位在筛选诚信企业和个人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诚信企业和个人发现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索其作为诚信企业和个人而获取的政府性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