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14〕23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4〕121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是为"强市名城"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四)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查询方法:可在互联网上登录"信用浙江"或"信用东阳"网址,在查询界面点击输入东阳市信用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分配的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之后,按管理权限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坚持边建设、边公布的工作原则,在2014年10月底前逐步推行信用记录查询。
2.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3.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4.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应用信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查询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提交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8.金融监督管理。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等金融工作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9.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10.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1.鼓励和支持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查询信用记录、应用信用报告。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信用承诺
1.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2.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3.信用承诺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录。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符合公开条件的可依法予以公开。
(四)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出台《东阳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
2.加强组织机构落实。在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增设市信用中心牌子,落实事业编制2人,隶属市信用办领导,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运行、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东阳"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和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3.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市信用中心负责整合接入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互联互通,联建共享机制,提高应用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记录资源要素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发改局、人行东阳市支行、编委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在2014年10月底前分步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信用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二)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三)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市信用办。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应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8月28日起施行。